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之公积金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2 09:27:45  
  •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其中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共六条。
           二、调整政策解读
          (一)优化贷款利率政策
            政策原文: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政策解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下调后,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仍执行原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2024年5月1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下调,进一步降低了购房成本,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二)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政策原文: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政策优化前,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婚后再次购买自住住房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后,此类家庭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享受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优化,有助于更好满足居民家庭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实施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家庭互助
           政策原文:缴存人可提取公积金支持父母或子女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政策解读:政策优化前,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政策优化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实施家庭互助,有助于最大限度增强购房家庭的住房消费能力,进一步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
           1.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家庭互助提取
           2024年7月1日(含)后发生的购房行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的,可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2.偿还住房贷款申请家庭互助提取
          (1)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还贷后的次年申请提取一次。比如:2023年1月至12月的按期还贷,可在2024年7月至12月申请提取;2024年1月至12月的按期还贷,可在2025年1月至12月申请提取。
           (2)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2024年7月1日(含)后发生的还贷行为,可在还贷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
          (3)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2024年7月1日(含)后发生的还贷行为,可在还贷后五年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需特别说明的是,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租房自住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政策原文: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政策优化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后,将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缩短为6个月(含)以上。缴存时间期限的缩短,有助于灵活就业人员更加快捷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需求。
          (五)优化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收入认定标准
            政策原文:缴存人的月收入认定,原则上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当实际收入与缴存基数存在异议时,缴存人可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收入(或近半年社保缴费基数、或近半年工资收入银行流水)作为收入认定依据。
           政策解读:政策优化前,原则上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政策优化后,缴存人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收入(或近半年社保缴费基数、或近半年工资收入银行流水)作为收入认定依据。收入认定标准的优化,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计算更加全面准确,有助于提升借款人贷款额度,进一步减轻了借款人资金压力。
          (六)取消住房按揭保证金
           政策原文: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将开发企业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再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
           政策解读:取消交纳贷款保证金,有助于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更好支持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项政策曾于前期执行,但已于2023年底到期,现延续实施。
           三、其他事项
           以上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前期已颁布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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