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16:39:59  
  •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资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规则〉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打击违规提取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提取材料
           1.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看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也可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服务窗口现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缴存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函件问询等方式,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婚姻关系、购房贷款等材料真伪进行核查。
           二、严格审核提取行为
           1.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缴存人应持相关材料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1)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2)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3)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4)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5)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2.缴存人购房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缴存人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缴存人授权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缴存人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缴存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缴存人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为予以核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缴存人一同前往管理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提取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三、严厉惩戒违规提取行为
           1.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1)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2)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3)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4)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12个月内撤销合同备案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5)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12个月内再次出售房屋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6)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2.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在违规提取资金未全额退回前,不予办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缴存人在3个月内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的,自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1年内(含)不予办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缴存人在6个月内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的,自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3年内(含)不予办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缴存人未在6个月内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的,自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5年内(含)不予办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对未全额退回或拒不退回违规提取资金的缴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并不予办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向其工作单位及纪检监察机构通报。其他单位、企业的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向其工作单位通报。
           4.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合法合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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