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一、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好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建金函〔2023〕37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二、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事项主要为扩大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调整前政策为“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调整后政策为“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也就是说,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其子女及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金额
同一住房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等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
四、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还可以就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申请应在电梯使用登记证取得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2.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3. 每户分摊费用决议;
4. 电梯使用登记证;
5. 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6. 能证明身份、婚姻、父母关系的各类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派出所开具佐证材料等。
五、提取流程
缴存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六、注意事项
1.电梯使用登记证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按照新政执行。
2.缴存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材料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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