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适应新形势、新政策和成德眉资公积金同城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质效,按照利民、便民、安全的原则,修订《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经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8日起颁布实施。
二、修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解读:
(1)取消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办法单独规定,相应取消原办法中的自愿缴存章节。
(2)新增 “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内容,强调职工已退休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得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3)新增 “职工离职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离职职工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缴存”的内容,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单位又发放其当月工资的,应为职工缴存当月公积金,如因当月工资不足以扣缴个人缴存部分,单位可与职工协商该月缴存或不缴存。
(4)新增“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可以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既维护职工利益,又减少单位负担。但缴存基数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
(5)扩大差异化比例缴存范围。将民营企业可实行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扩大至所有缴存单位均可实行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缴存单位在规定缴存上下限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差异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个);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并在规定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提高缴存单位和职工自主性,既维护职工个人利益,又减轻单位负担。
(6)新增“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的内容,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减轻缴存单位负担。
四、解读人
解读机构: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解读人:张淑兰 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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