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购买再交易房贷款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及同城化区域的再交易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资市住金委发〔2023〕3号)
3.《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资住金发 〔2023〕18号)
三、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购房行为须在一年以内,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4. 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申请过一次或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6.足额保留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账户余额。
7.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资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2.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
3.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单身声明等);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6.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售房人有效身份证明、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个人借记卡I类卡;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详细版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一个月);
8.带押过户的,提供该套房屋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表、抵押权登记信息表、原关联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再交易房“带押过户”书面资料(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若关联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则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9.非带押过户的,提供该套房屋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表;
10.异地缴存职工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有记账日期的缴存提取明细;县处级女干部提供所在单位的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级职称的聘用证明;
11.多子女家庭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12.委托扣款账户,须提供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Ι类卡;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首付比例、贷款额度
1.首付比例: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购房总价的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购房总价的30%。
2.贷款额度:单人缴存的,首套房、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均为50万元;两人及以上缴存的,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可上浮20%,但不超过90万元。
3.借款申请人实际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的缴存余额挂钩,首次和第二次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均按缴存余额的30倍计算。
六、贷款银行、贷款利率
1.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
2.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遇利率调整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最新的利率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贷款期限、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八、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贷款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查、审批贷款,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和受托银行。
3.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4.办理过户手续和抵押登记。
5.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九、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
十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028-26111463 ,028-26111487
雁江区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028-26920085 028-26920095
高新区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028-26379951
安岳管理部:028-24522421 028-24961413
乐至管理部:028-23330426 028-23328196
2.网址: http://sgjj.ziyang.gov.cn/
3.投诉电话:028-26110003
十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职工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
2.借款申请人以与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的非首套房屋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3.个人征信信息(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严重不良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最近2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形的;
(4)其它债务额度较大的;
(5)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记录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6.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7.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2.楼龄超过3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3.再交易房贷款期限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
(三)家庭还贷能力系数: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四) 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
(五)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六)购买自住住房备案时间在2023年9月27日前的,按原政策执行;购买自住住房备案时间在2023年9月27日(含)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七)本贷款服务办事指南上的内容如有变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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