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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
(一)负责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运作。 (二)负责记载市级机关,铁路、气象等驻市的中、省单位及雁江区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对各县管理部实施行政管理和内部审计。 (七)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责任主体 | 归集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涉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26110003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责任主体 | 贷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办理贷款业务。 3.确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事后监督责任: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处理逾期贷款;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存档资料的审查和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26110003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
责任主体 | 归集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缴存职工的提取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提取额度办理提取业务。 3.确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存档资料的审查和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26110003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责任主体 | 归集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的或被举报的单位涉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予以查处立项。 2.处置责任: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实成立的,责令限期缴存。 3.催告责任: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送达催告书。 4.执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261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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